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喬治亞大學台灣同學會簡史

源起
   喬治亞大學台灣同學會是由來自台灣的同學為主﹐再加上其他地區的國際學生所共同組成的學生組織﹐其目的是幫助來自台灣的留學生適應異域生活﹐並替台灣在國際舞台上盡宣傳的綿薄之力。 本會的前身為中國同學會(Chinese Student Association, CSA) 創會於1974年﹐歷經多位指導老師與會長的耕耘始有今貌。本會為曹景溪教授與一群來自台灣的學生發起。其後有陳占平、汪必成與黃耀文老師繼之擔任指導老師。指導老師與歷屆幹部皆以奉獻服務的心﹐為來自台灣、中國的留學生與僑居Athens的華人聊解思鄉之情。其會名也因其時空背景之故﹐以「中國」命名。

  隨著中國的開放﹐八○年代起﹐蓫有越來越多的中國留學生來到UGA 求學﹐並組織了屬於中國同學的聯誼會(Student Union of China)﹐因此 CSA也就慢慢轉型成以台灣同學為主的同學會。

正名
   由於網路的快速發展﹐越來越多台灣同學在搜尋本會時遇到困難﹐因此自1994年起﹐即有同學發起中國同學會的正名運動以因應實際的需求。然當時由於若干政治因素的介入﹐使得正名的運動未竟全功。於是另有一群以「台灣優先」為理念的同學在1996年籌組台灣社(Taiwanese Society)﹐與中國同學會並存於UGA的學生組織裡。兩會雖理念不盡相同﹐服務台灣留學生的心卻無庸置疑﹐因此﹐在多數的活動場所﹐所有的台灣同學與教授皆相處融洽。不幸的是﹐台灣社也在政治因素的介入下﹐無法繼續招募新生﹐於是在1997年暫停登記(Renew)。

  1998年三月﹐中國同學會新任會長陳怡慎又在同學的提議之下﹐重新將正名運動提出﹐亦獲得廣大的迴響﹔其中支持易名者眾﹐反對改名者亦有之。五月間﹐會長以問卷方式收集會員的意見﹐贊成改名者共22人﹐反對者 2人﹐於是幹部群決定將改名的提議正式招開大會討論﹐以得到更廣泛的討論。其間﹐為數眾多的會員在Email Listserve 上意見的攻防﹐早已熱鬧滾滾﹐一時間﹐有人亦打趣說﹕「這個話題讓台灣人/華人活起來了﹗」

  同年七月底﹐第一次的會員大會招開﹐曾任指導老師的陳占平、汪必成教授為堅持維持原名大抒己見﹐許弘昌、李育霖、張柏滄等則代表同學說明贊成改名的理由﹕只為提供台灣同學更好的服務。由於該次會議雙方仍無法產生共識﹐改名的提案於是再次延宕。

  八月底﹐再次招開會員大會。在多方的討論下﹐該次會議達成「回歸由全職學生會員的投票並決議」的表決共識﹐逐條討論中國同學會會章的修訂﹐並包括會名的變更。與會同學共26人﹐到場聆聽的Associate Member亦約十人﹔International Student Life (ISL) 的負責人Sahee Chang女士, 與 Marcers 先生亦到場旁觀。同學會在會中充份表達對組織章程的意見﹐並修訂了部份不合時宜的條文。在會議結束前﹐再度由陳介甫、許弘昌等同學提出修改名稱的議案﹐於是在延長開會時間的情形下﹐到場同學又對該案表達不同的看法﹐最後並以19票贊成﹐1 票反對的結果﹐決定將本會正名﹐以達到充份代表與發揚「台灣」的目的。表決結果以溫秀玲所提之「台灣同學會」與前會長游鍚熙所提之「Taiwan Student Associaon, TSA 」分別為本會之中、英文名稱﹐為正名運動正式畫下句點。

未來展望
   如同台灣的外交一樣﹐TSA 在UGA 也同樣倍極堅辛﹐或多或少皆受到來自多方 的壓力。但我們會堅持下去﹐為我們的國家台灣繼續發出聲音﹐更為來自台灣的莘莘學子服務﹐讓大家有緣在異國相聚之餘﹐也能夠在他鄉留下完美的回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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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現況

喬治亞大學台灣同學會隸屬 International Student Life,為UGA國際學生組織的成員之一,現有學生會員37名,贊助會員17名,學生會員包括大學部學生、研究生、語言學校學生三大族群,贊助會員包括UGA教職員及其他工作或居住於Athens地區的社會人士。本會2006年度設置幹部八名:會長、文書、財務、活動、網頁。

喬治亞大學台灣同學會組織章程

第一條 名稱
本組織訂名為「喬治亞大學台灣同學會」, 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二條 宗旨
第一款 聯絡會員感情,促進彼此間的合作,維護台灣學生在本校喬治亞大學
之福利。
第二款 促進台灣學生與台灣同鄉以及國際學生間的交流聯繫。
第三款 關心台灣,宣揚台灣文化。

第三條 會員
第一款 本會會員分為學生會員與贊助會員兩種,贊同本會宗旨且為喬治亞大
學之全職學生得為本會之會員。不具學生資格而贊同本會宗旨或對台灣文化有興趣,不論國籍或宗教信仰得參加為贊助會員。全職學生之定義以喬治亞大學學會組成概要之敘述為準。對於未符喬治亞大學全職學生資格,但仍為美國移民局認定為全職學生之喬治亞大學註冊學生,本會仍視其為學生會員,但其未享有會長之參選資格。
第二款 學生會員得選舉或罷免本會之會長,得享有對本會各項交付會員表決
議案之投票權,得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或服務計劃。贊助會員除無選
舉與被選舉權外,其他與一般會員相同。
第三款 義務
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繳交會費之義務。

第四條 組織
第一款 學生大會
學生大會為本會圳高權力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。臨時大會由學生會員四分之一以上簽署後三十天內召開。
第二款 會長之產生
會長須為本會學生會員且為喬治亞大學之全職學生,其產生由本會學生會員以無記名投票,多數表決贊成則定之。會長任期為一年一任。
第三款 會長之罷免
會長之罷免必須經學生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,由學生會員四分之二以上出席,由學生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多數表示通過,方為有效之罷免。
第四款 工作幹部
工作幹部由會長任定之,負責推展全會會務。
第五款 會費
本會會費之變更由工作幹部提案,交付學生大會表決,以多數表決通過方才生效,若無變更則以現行費率 (美金 二十元)為準。會費由各會員向本會繳納。

第六條 章程之修訂
本會組織綱程修訂須經學生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向會長提出,由學生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多數表決通過,方才生效。

第七條 臨時動議
第一款 所有學生會員皆可提案。
第二款 提案完成即付大會表決,以多數表決通過納入議程。
第三款 若提案觸及章程之修訂,以第六條「章程之修訂」為實施依據。

第八條 施行辦法
本章程有關之施行方法,得以另訂施行辦法制定之,修改與臨時動議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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